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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1-12-28 浏览:228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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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公共关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川银协”)领导下的行业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搭建公共关系工作管理交流和合作平台,开展公共关系理论研究、专业培训和工作实践,推动四川银行业公共关系事业健康发展;广泛开展各层级交流,讲好行业故事,树立和展示行业形象;切实做好危机公关、策划组织公共关系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推动四川银行业稳健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整体一致、平等互惠、全员公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围绕公共关系领域重要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注重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为成员单位更好地服务公众,树立良好的形象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学习交流活动,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培养公共关系人才队伍,增强公关技能。

(三)策划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关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媒体机构、重要人物等沟通联络,搭建和维护各层级公共关系。

(四)开展针对性宣传,主动发声,讲好行业故事,树立和展示行业形象。

(五)做好危机公关,积极协调运用公共关系资源,妥善处理舆情危机事件。

(六)发挥协调作用,协助会员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反映诉求,获取相关信息。

(七)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委员会其成员单位,应当在正式会员单位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理事会审定。委员会原则上由不超过25家会员单位组成。委员由成员单位委派相关专业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资深业务主管担任。

(一)若委员会未满员可以根据川银协秘书处或委员会主任单位提议,由会员单位向川银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吸收新的成员单位。

(二)若委员会已满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成员单位,即由委员会对成员单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根据新申请加入的成员单位数量,更新不超过20%的成员资格。

第七条 成员单位是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的对象,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共享委员会信息;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应当积极参与、支持专业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主动向其他成员介绍分享本单位相关工作经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尽责履职;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会议表决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委员会委员本人签署意见。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单位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1名副主任可根据需要由川银协副秘书长担任。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的产生,由成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推荐,经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投票产生,按得票高低排序,高票当选,并由川银协函告全体会员单位。

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任期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经专业委员会表决,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心委员会的工作;

(二)具有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公共关系维护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历;

(三)委员会正副主任原则上应由相关专业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川银协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建立主任牵头、副主任协助的领导机制,主任、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并组织逐项推进落实。

(二)主持召开工作例会及委员会相关会议,每半年收集专业领域共性问题和诉求,并汇总梳理后报送川银协秘书处。同时,就川银协秘书处征集到的会员单位相关问题和诉求,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研究,提出专业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落实川银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采取定期成员单位会议和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工作。成员单位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等方面予以确定;专题研究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理事会、秘书处或两名(含)以上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题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讨论研究、平等协商和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表决事项(正副主任选举除外),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表决,应当经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及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委员会分半年和年度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六章 对口联系部门及职责

第十六条  川银协秘书处应当积极配合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明确具体负责联系委员会的秘书处领导和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及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积极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做好会务安排、资料准备、事项审批、财务审批等基础工作。

(二)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经主任审核后,由秘书处发送相关人员。

(三)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正副主任人员变更及成员单位变动情况,并建立委员会日常动态信息台帐,包括且不限于成员调整、人员变动、新成员申请、会议出席以及参加活动等情况。

(四)统筹安排委员会正副主任改选及成员调整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在主任任期届满一个月前,通过发文、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相关工作启动,并做好各项具体事务性配合工作。

(五)参加各类专业会议,提升专业知识,跟进行业动态、趋势,与委员会保持良好互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下载: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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